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体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以分时租赁的形式,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交通工具。
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发展原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规范有序、便捷出行的原则,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履责、公众参与的模式,成为城市绿色出行的有效补充。
(三)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焦作市中心城区,包括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运营企业在校园、景区等非开放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总量调控。根据焦作市中心城区交通路网结构、群众出行习惯、公共空间实际承载能力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划,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
二、职责分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根据城市发展和人口变化,科学界定发展规模;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焦作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措施;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专项规划,科学安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
市公安局负责对投入营运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注册登记;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中的交通事故;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产品质量,依法查处运营企业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及时归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负责法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查处。
各城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本辖区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依法依规处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等行为。
三、运营管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未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具备相应的线下管理和车辆运维人员;
3.具备开展运营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企业服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运营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运营企业在本市投放的车辆,性能符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要求;
2.车辆具有提醒骑行人安全佩戴头盔后方可骑行的技术设备;
3.车辆安装有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4.车辆具备超载检测(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载设备或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限速制动等功能,具有唯一车辆识别编码;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运营企业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场规模和服务区域投放车辆,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
2.运营企业应将运维信息精准接入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3.运营企业运用技术手段,引导用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合理配置运维人员,精准调度;
4.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运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应急预案,确保车况良好;应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积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信息共享与联动协作。
(二)严格考评管理。成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合考评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牵头单位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统筹做好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的考评工作。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会商研判、联动配合,及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