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为规范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档案局于2018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普查〔2018〕30号)。2007年12月13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发〔2007〕187号)同时废止。
二、《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同时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
三、什么是污染源普查档案?
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四、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
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普查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由被委托方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委托方归档,委托方应当进行相关指导。
五、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如何与污染源普查工作衔接?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自普查工作开始,还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进行必要培训。
六、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包含哪些类别?
归档范围分为四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文件类: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批复,党政领导重要讲话、批示;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普查工作会议、宣传、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文件;普查办法、方案、细则、技术规定;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人员名册;普查培训文件;普查公报等。
表册、资料类:包括普查原始登记表和汇总表样表及填表说明、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及说明;普查原始登记表、汇总表及相应电子数据;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普查数据的文件材料;普查分析报告及资料汇编等。
音像、实物类:包括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普查印章、证书、标志、奖牌等。
其他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七、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有哪些具体要求?
归档要求主要包括五点:
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若为复制件必须有相应说明;
归档文件材料需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标识完整齐备;
归档文件材料的书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归档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电子文件需物理归档,一式三套;
归档的照片、音像、实物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八、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何划分?移交有哪些规定?
保管期限
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分为 10 年、30 年,具体划分需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表》;表中未列入的相关文件材料,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 8 号令)执行,普查机构的财务会计文件材料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移交规定
移交时间:地 (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完成后四个月内,国家和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将普查档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移交流程:移交时双方需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到期的普查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九、污染源普查档案库房应具备哪些条件?
污染源普查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十、违反《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会面临哪些处理?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污染源普查档案丢失、损毁,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或泄露污染源普查档案秘密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同时,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