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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服务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7-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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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档案利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查阅档案办理要求告知如下,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并按要求准备材料。

一、办理事项

1.凡我国公民持合法证件,即可免费查阅利用本馆已向社会开放档案;本馆未开放、涉密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确有特殊需求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本馆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馆为利用者提供档案查阅咨询、目录检索、摘抄、复制等服务;利用者如在展览、论著、资料汇编、影视作品等引用复制内容,应注明档案的来源和出处。

4.本馆已经复制和数字化处理的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复印件经本馆盖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二、查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亲属或其他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3.律师: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职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以及立案通知书。

4.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纪监委、公、检、法、司单位:介绍信(调取证据通知书)、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

注:所有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不得涂改;外文文件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三、查档时间

1.工作日期间

 夏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2.本馆提供工作日延时、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

四、查档方式

1.现场查询:查档申请—交验证件(身份审核)—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未开放档案查阅审批表》)—签署《利用焦作市档案馆藏档案协议》—检索—调卷(查阅)—申请复印或摘抄—出具档案利用证明—窗口办结。 

2.函电代查: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其它通信媒介查阅馆藏档案资料,本馆可代为查阅。代查档案件应自收到代查函电后五日内予以回复。

3.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通过国家档案局官网或手机下载APP,进入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提交查档申请。目标档案馆工作人员根据查档需求,在本馆检索相关档案信息,通过平台将查档结果反馈至查档人。

4.个性化定制服务:针对特殊群体,推行“需求清单+定制服务”模式,提供查档咨询、档案证明邮寄、帮办代办登门办等个性化优质服务。

5.提供跨馆利用服务:公众可持有效证件就近在本馆申请查阅与我馆已签订跨馆利用服务协议的非本地档案馆保存的馆藏民生档案资料。

五、权利义务告知

1.申请人权利:要求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全部要求;对不予受理或利用结果不满意可进行投诉。

2.申请人义务: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因虚假材料引起的法律责任;配合现场核查、补充材料等要求。

3.告知: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事项相对复杂的查档需求,工作人员需向服务对象提供详尽解释。

六、联系方式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市政大厦西配楼一楼106室(保管利用科)  

邮编:454000

服务热线:0391-356923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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